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一站式办公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行政审批一站式办公的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回复工作。
第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督办。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核、批准和办结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督办。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责成相关承办机构作出情况说明。
厅政策与法规处负责对有关行政审批不当的责任方做出书面责令改正决定。同时,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
厅监察室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对审批中心和各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效果进行监督。对有行政审批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人举报的,应当按照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做出移送决定。
第四条 承办行政审批工作的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法定条件以外随意设置其他条件和限制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七)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纵容申请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许可的;
(九)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丢失、损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
第五条 审批中心每月底应当将本月内受理、办理情况通报厅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和厅监察室。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将到法定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进行预告;对超过法定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进行催办。
第七条 厅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和厅监察室每季度对审批中心和各承办机构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对受理、办理案卷进行抽查。
第八条 厅办公室定期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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