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召开的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农产品即将告别“默认合格”入市的时代,正式迈向上市农产品“承诺合格”的标识阶段。合格证成为了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也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 新时代呼唤新制度 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推进质量兴农,工作重心需要从政府认证向全程监管转变,加快探索建立新的更科学、更完善的监管制度显得尤为紧迫。多年来,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没有许可的准入门槛,农业农村部门肩负着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的社会重任。面对量大面广的农产品分散经营,更多的是农业农村部门冲锋在前,一方面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一方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一肩挑。一旦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首先要问责属地管理部门,导致基层质量安全监管岗位成为高危职业,久而久之都不愿暴露问题,也难以防范风险。此外部分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更是淡薄,自律性较差。要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必须要解放思想,转变监管方式,出实招,拿出新的解决办法。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借鉴工业品合格证管理模式,规定由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主开具合格证,承诺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强制性标准。应该算是农产品种养殖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管理、自我承诺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回顾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从制度创设、试点论证到完善试行的全过程,前后历经了8年多时间,反复研讨修正,时至今日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对可行的、可复制的管理措施。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印发了《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并进行全面部署实施,标志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研究已基本成熟。 总体来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创设和试行,已经在农业农村部门整个系统形成了共识,这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中央文件多次部署要求,改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健全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尽快确立该制度的法律地位。自2016年以来,浙江、河北、黑龙江等6省的先期试点,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新制度带来新变化 多年来,农业农村部门已经基本建立了投入品管理、农产品监测预警、标准制定、监督执法、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对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生产经营主体,已经有了很好的治理模式。但针对量大面广的散户和逐步培育的家庭农场,以及农产品收储运环节的收购主体,始终没有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以解决。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全国试行,重点聚焦种植养殖生产者,势必为基层监管带来一系列新的变化,真正探索出一个管用的长效制度。 农产品生产将由默认合格转向承诺合格,主体责任更加明确。鉴于农产品生产销售链条长、风险因素多、生产经营主体实力弱、检测把关成本高等特点。目前食用农产品上市必然要经历默认合格、标识合格、验证合格到多指标检测合格等四个阶段。明确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是一种阶段性安排。承诺合格的表现形式就是要求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要出具合格证,并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基层监管将由产品监管转向主体监管,监管任务更加明确。试行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本辖区种植养殖生产者名录数据库,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面覆盖。有条件的地方还鼓励结合现有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这些都是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必备工具,是有的放矢的基础资料。通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以产销主体为监管对象,以合格证检查验证为主要内容,让监管任务更加明确。 农产品全程监管由分兵把守转向协同作战,部门业务衔接更加顺畅。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后,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2014年,原农业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共同建立以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准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但始终没有找到意见一致的解决方案。这次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让衔接机制有了载体,让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有了抓手,两部门可以共享产地来源等信息和农产品抽检结果,各行其责、环环管控,最终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张合格证,一份责任心。小小的合格证已经成为撬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创新的关键力量,同时也吹响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号角,这必将引导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推广队伍,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工作的新局面,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农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