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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办函〔2011〕87号】 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代拟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我厅拟建议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代拟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10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

  联系人:任洪军 王永德 联系电话(传真):87665821

  附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代拟稿)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代拟稿)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近几年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高度重视,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力度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但是,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仍然较多。一些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仍然不够重视,尚未形成真抓实干的浓厚氛围;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道德意识较弱甚至缺失,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和滥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较弱,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资源配置不足。因此,稳定和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基础十分不牢。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不断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要转变思想观念,一手抓农业产业发展,促进高产高效,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政府负责,抓大促小,控制源头,综合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将我省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稳定控制在9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二、加大力度,切实抓好重点工作

  (三)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

  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编报产地环境动态评估报告,制定相应保护措施。采取政府和农资企业出资补贴等优惠政策,回收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保障产地环境符合相应等级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标准。

  (四)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根据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现代农业的要求,积极制修订各类农产品生产、贮运标准和农业投入品标准。结合高产创建、标准园创建、畜禽养殖示范场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和板块基地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简称农业“三品”,下同)生产示范基地等示范园区建设,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工作。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人才,着力增强我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发展后劲。

  (五)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把甲胺磷、“瘦肉精”、孔雀石绿等一系列国家公布的禁限用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作为重点进行监管,公安、农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实施严打。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对农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实行市场准入许可管理。持续全面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畜产品“瘦肉精”问题专项治理、生鲜乳违禁物质问题专项治理、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问题专项治理以及假劣农资问题专项治理等六项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抓出实效。按照“挂牌督办,结案报备”的要求,严肃查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严厉震慑违法分子。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工作,大力开展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培训宣传,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把握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大力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降低化学农兽药使用量,减少农产品污染。

  (六)严格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

  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全面实行以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合格证、有包装(指农业“三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有标识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种养基地、企业)准出制度,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有标识为门槛的经营场所准出制度。未达到“四有”要求的农产品不准运销出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不准运销出农产品收购者的购销点、仓库和门店等经营场所,违者依法查处。

  (七)严格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主体要严格查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品入市的四项条件证明材料,具备其中一项条件的,允许入市销售,不具备其中一项条件的,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违者依法查处。

  (八)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按照“稳定总量,优进劣汰,支持重点,加强监管”的原则,不断加强农业“三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证检查和监管人员综合监管能力,强化证后监管,支持鼓励扩大农业“三品”产品生产经营规模,提高效益。

  (九)强化关键岗位服务和监管。

  大力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即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人员的专项服务和监管工作。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培训,签订责任书,帮助建立安全制度,开展技术和监测咨询、组织学习考察、通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违法问题约谈等服务活动,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促进这些关键岗位人员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守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提升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

  三、科学谋划,全面构建安全体系

  (十)建立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市、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核定相应编制。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依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面完成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任务。

  (十一)建立检测体系。

  本着“完善省级,提高市级,加强县级,启动乡级,帮督企业”的原则,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定量和快速检测能力。“十二五”期间,争取国家将尚未投资建设农产品质检站(中心)项目的市县全部纳入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投资规划。积极整合现有农业检测资源,建设功能齐全、分工合理的省、市、县、乡农业综合质检机构。采取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和培养农业质检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各级农业质检机构管理和检测能力。

  (十二)建立风险评估与预警体系。

  各级农业部门要科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和监测制度,建立评估机构、实验室、监测点,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普查的覆盖面和频次,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风险作出全面科学评判。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送评估与预警报告,政府据此及时制定防范控制措施。

  (十三)建立追溯体系。

  严格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标准化生产过程记录和销售台账制度,农业“三品”按规定进行包装或标识;督促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的经营者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督促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鼓励采用商品条形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编码与电子、电话查询制度。

  (十四)建立应急体系。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本着边处理、边报告和及时主动向主流新闻媒体发布客观权威信息的原则进行处置。各级政府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信息系统,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展开。

  (十五)建立自律体系。

  积极对农业投入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层和员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和诚信道德教育活动,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控制度。组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充分发挥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等相关行业协会自控作用,促进会员企业进行质量安全自我教育,规范食用农产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十六)建立信息体系。

  建立政府和监管部门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汇报通报和会商制度、监管部门与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农业部门与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及会商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依法处理恶意炒作、制造、传播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行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建设。

  (十七)建立科技支撑体系。

  依靠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组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监管监测、质量标准、风险评估与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科学建议和意见。组织和扶持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研发、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设备设施,加快研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高效、准确、快速检测仪器步伐。

  四、加强领导,着力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成立领导专班。

  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农业、宣传、监察、经信、公安、环保、商务、卫生、林业、工商、质监、粮食、药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齐心协力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十九)建立责任体系。

  各地要建立责任体系,分解安全压力。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鄂政办〔2011〕58号)规定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之间和政府与有关监管部门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依纪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以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依法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按照加强企业内部自律管理要求,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所属员工或网络的社员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操作责任书,依章严格奖惩。省政府每年年底组织专班对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全省。

  (二十)制定工作规划。

  各级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制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规划或意见,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推进工作发展。

  (二十一)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规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投入,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执法、质量安全追溯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二)开展奖励表彰。

  各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地方、监管部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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