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6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8/P>
一、进一步提高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具有保护水源、净化水质、调蓄防旱、调节馒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好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目标,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近期利益和长远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广泛开展湿地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的自觉性。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状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从尸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坚持保护优巳的原则,对现有釉然湿地资源实行抡遍的保护。一是严格控制建设和开尝项目占用自然湿必,凡列入湿地保护规划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不得建设污染环撼、破坏资源或者喊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生息繁衍的生产项目与设施。对违法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状况和生态特征。二是加强对自然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在已建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并征求同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三是强化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林业、环保、农业、水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破坏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抓紧编制湿地保护管理规划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以科学的规划为指导,市林业局组织编制的《武汉市湿地保护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即将批准实施。各区要在市级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做好本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工作,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快推进自然湿地抢救性保护工作
我市湿地面积虽然较大,但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多,面积较小。加快抢救性保护自然湿地,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是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抓紧在适宜地区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对不具备条件或不宜大面积规划建设自然保护区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对已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要加大建设力度,提高保护水平,强化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保护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监测、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体系等能力建设,切实完善和强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能。
五、切实增加对湿地保护管理的投入
湿地保护管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我市湿地保护的现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区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对湿地保护给予资金扶持。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对我市湿地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等项目的投入;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大型企业湿地保护项目的合作,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加快湿地保护步伐。
六、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湿地保护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法规制度、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湿地保护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积极推行领导干部抓湿地保护示范点工作,建立湿地保护的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各级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市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农业、水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