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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开发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资源,建立健全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为发展农业经济、建设“两型”社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我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职改办会同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各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评审范围和资格名称
  在乡(镇)、村、组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下述农村实用技术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一)作物栽培。含粮棉油、林木、果品、蔬菜、茶叶、花卉、食用菌栽培,植物保护等;
  (二)畜禽水产养殖。含畜牧、禽类、水产养殖,特种养殖,动物防疫治病等;
  (三)农业工程。含农业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木材加工、饲料生产、农村机电、农村小水利、农村水保、农村能源、农村环保等;
  (四)农村服务。含农业生产管理、农畜产品营销、土肥营销、农产品运输、农村旅游管理、农村餐饮管理、协会(公司)管理、农村商贸等;
  (五)农村其它实用技术。如农村民间艺术、农村人力资源、农村信息中介等。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务(资格)设:高级农业技师、农业技师、助理农业技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业技师为高级职务,农业技师为中级职务,助理农业技师、农业技术员为初级职务。
  四、评审条件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以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并考核其文化知识、技术经历与业内认可。
   (一)农业技术员
  1、应基本了解本实用技术的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等技术工作,能解决较为简单的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高中)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初中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或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实用技术初等技术培训;
  (3) 在种养、加工、经营等方面有一技之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或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
  (二)助理农业技师
  1、能初步运用本实用技术的基础知识,向群众传授本实用技术的知识,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农业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2)高中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4年,或初中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8年,并累计参加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3)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示范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并对周边农户起到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农业技师
  1、能熟练运用本实用技术基础知识和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能指导助理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8年以上;
  (2)取得助理农业技师职称4年以上,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民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3)获得区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4)在区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5)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示范大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5倍,并能带动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受表彰的区级专业户、示范户、拔尖人才。
  (四)高级农业技师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实用技术知识和技能,了解本实用技术的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学试验,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能指导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实用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取得农业技师资格5年以上并答辩合格;
  (3)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4)在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5)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0倍,并带动5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或受表彰的市级专业户、示范户,或市级以上拔尖人才。
  (五)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审国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五、评审组织
  根据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特点,决定组建武汉市农村实用人才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挂靠武汉市农业技术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负责日常组织工作。各涉农区相应组建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区可报经市职改部门授权组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六、评审工作程序
  申报评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的人员,均由个人自愿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武汉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综合考评一览表》,提交毕业证书、培训证书(合同)、奖励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经乡(镇)行业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职改办审核申报材料后,按评审权限分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经市农村实用人才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授权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报市职改办统一审核,并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办理资格证书。经区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区职改办审核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办理资格证书,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或农业专项经费列支。各级组织不得以开展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为由,向申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七、考核与培训
  对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资格)的人员,由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其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各区职改办应加强检查和监督。
  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资格)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定期登记。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承担相关工作任务。人事(职改)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考核成绩和培训、继续教育情况记入业务技术档案,作为奖惩和职称评审的依据。
  八、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资格)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招聘农村相关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聘的权利;
  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享有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定土地流转、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的权利;
  4、享有优先参加技术培训、交流、进修,优先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学术活动的权利;
  5、享有优先推荐参加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的权利;
  6、享有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信息资料的权利;
  7、享有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人才工程、荣誉称号评选的权利;
  8、享有优先获得贴息贷款和农业项目扶持的权利。
  (二)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资格)的人员具有以下义务:
  1、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相关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
  2、带头在承包经营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及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3、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和为农户服务,积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4、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九、本办法由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过去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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