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武汉市蔬菜副食品行业协会水产分会自律公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白沙洲大市场《管理办法》,推进水产行业文明建设和诚信经营,规范发展。
第二条:本自律公约实施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水产行业自律公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提高整体素质。
第三条:本自律公约依法维护水产行业和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自律公约是水产市场的自律公约,适用于水产市场内的商行、个体经营户。
第二章 道德准则
第五条:以服务市场,奉献市场为宗旨,开展诚信文明行业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实施行业形象。
第六条:开展共铸诚信经营活动,以诚信为本,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企业(商行)和个人都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准则。
第七条:开展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实行文明经营,规范服务。
第八条:提倡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懂经营,造就高素质,知识型经营户队伍,提高经营户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
第九条:提倡遵纪守法,自尊自律。增强法制意识,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经营。
第十条:无条件遵守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管理办法》切实维护“三 者”利益,争当文明,诚信经营户。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水产市场内商户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二条:市场内所有的度量衡器必须通过鉴定,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交易双方必须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不许以劣充优,短斤少两,违者一经发现,按“短一罚十”处罚。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严格的水产质量管理,配合市场质量检测,接受市场质量监督和指导,不经销腐烂变质商品,质价相符,不搞价外收费,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确保商品质量,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形式的出档经营,违者一经发现,没收其出档经营商品,对再次发现违反此项规定者,除没收出档经营商品外,并罚款5000—10000元,依此类推。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私自交易)。严格按照大市场的经营方法、经营规定(含手续费、力资费等)进行经营,交易双方要持有相关交易票据(行票)。违者一经发现,一律处交易货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形式的拦货接货(抢货),强买强卖,拢断经营,欺行霸市。违者一经发现,先处罚款5000—10000元,后报市场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商行(经营户)应做到主动听取消费者批评意见,接受各方客商的监督和指导,待客热情,诚信服务,用语文明,举止端正,实现服务创新。严重违规、屡教不改者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对无证经营者坚决取缔。
第四章:自律公约管理
第十八条:为促进自律公约的认真贯彻执行,协会要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对执行自律公约收效显著并对有较好的经营户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认真执行自律公约的目的,对违规情节较严重或继续违规的经营户将分别采取批评教育、道德遣责、罚款、开除会籍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等罚款方式。
第二十条:本自律公约施行中,接受主管部门、白沙洲大市场、市商业总会的领导、监督和指导,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和领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自律公约经水产分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自律公约在执行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自律公约解释权属水产分会理事会。
武汉市副食品行业协会水产分会
2006年3月 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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