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我国,学术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应从传统的对手交易方式转变为拍卖交易方式一直存在着争论。本文对影响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选择的因素进行了整理,并利用微观经济学图示方法对采用对手交易和拍卖方式的利润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对手交易 拍卖交易 理论分析
交易方式作为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变革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我国,大宗农产品一直都是通过对手交易的形式进行流通,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催动了我国流通体制中交易方式的变革。自1998年以来,我国已陆续有深圳福田、广州花卉中心、北京莱太花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变传统的对手交易方式,尝试实行农产品拍卖交易方式。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这几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到底拍卖的交易方式是否适应我国现实国情。而现有的文献多从宏观的层面上进行分析,没有从微观角度分析批发市场如何选择交易方式。本文将对影响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选择的因素进行整理,并利用微观经济学图示方法对采用对手交易和拍卖方式的利润进行比较分析。
影响农产品流通交易方式形成的因素
一般来说,农产品流通交易方式可以分为对手交易和拍卖交易两种。对手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面对面的议价交易,是一种传统的产品交易形式,也称“集贸式交易”,其特点是交易灵活,对产品质量没有统一要求,但交易成本高、成交效率低、议价过程十分耗时。对手交易可以根据供应链中市场领导势力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买卖双方规模相当的对手交易,在我国和大部分亚洲国家的农产品流通中比较常见。二是以配送中心为主的对手交易,主要在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中实行。在这种交易方式下,独立的配送中心和后方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户通过契约等结成稳定的连接体,将收购的农产品加工后运输和销售给大户消费者。农户的利益和配送中心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证。三是以超市为主的对手交易方式,在美国较为普及。超市通过其独立的配送中心收购农产品后,对其进行简单加工,然后在超市里销售。
拍卖交易也是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它是指卖方以公开竞价方式在众多的买方中,选定最高报价者并与之缔约的买卖方式。其特点是产品信息完全公开,买方和卖方处于公平平等的地位上,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但是,这种交易方式对市场体制、配套设施、管理水平等要求较高。批发市场拍卖机制在荷兰、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比较常见。在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实行的拍卖方式一般采取荷兰式或称价格下行式拍卖,喊价从高到低逐渐下降,直到有竞价者接受,如果拍卖的是多单位项目,拍卖过程则一直持续到总需求量等于总供给量。
就整体而言,目前在我国农产品的流通中最常见的还是对手交易方式,拍卖交易方式尚处在试验探索阶段。关于影响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方式选择的因素,可以分为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首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交易市场秩序、物流条件、信息化普及程度,政府宏观调控以及法律制度等都对交易方式的选择产生重要的影响;其次,文化、风俗、传统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对交易方式的选择也有着显著的影响,由于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使很多消费者偏好传统的交易形式,阻碍了交易方式的变革;再次,生产和零售环节的变化也是影响批发市场选择交易方式的重要因素。
从批发市场内部来看,影响其选择交易方式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管理和计量水平、员工素质(包括员工学习、培训的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交易方式设计是否合理、交易双方是否在利益分配方面达成共识等。其中,交易双方利益分配是否合理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综合考虑以上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后做出选择交易方式的决策的,并且自身所获利润的大小是其选择交易方式的关键因素。
农产品批发市场选择交易方式的模型分析
(一)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情况
为了方便分析,假设这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只有一种农产品X的交易,拍卖交易下有良好的交易秩序,无哄抬、合谋等行为。如图1所示,假设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农产品X的需求曲线为D1,供给曲线为S1,两者相交于E,此时的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0。由于拍卖采取的是一种“一对多”的公开竞标的方式,买方之间的竞争是公开、公平的,拍卖过程也将一直持续至达到一个特定的价格,在这个价格下农产品X的总供给等于总需求。在拍卖交易下,产品X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与该产品X供需平衡状态下的价格和数量相等,即交易价格为P0,交易数量为Q0。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从拍卖中获得收益的方法一般为从每单位的交易物品价格中获得固定比例的佣金。这个比例由农产品批发市场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做出选择。假设批发市场对产品X收取的佣金由虚拟的市场供给和需求曲线S2、D2决定,其交于E0点,则在均衡状态下,批发市场从交易的每单位农产品X上得到EE0的收益,佣金比例r=EE0/EQ0 。D1与D2之间的垂直距离为对应于不同的交易量下的每单位X的佣金。将佣金与交易量直接对应起来,可作出批发市场的收益曲线D3,其与EQ0相交于T点,此时有TQ0=EE0。批发市场的平均总成本曲线ATC(主要指该市场的经营管理成本),与EQ0相交于H点。据此可以看出批发市场从单位农产品X上得到的利润为TH,用其乘以交易数量OQ0,得到该批发市场总利润,即P1-T-H-P2的面积。
(二)拍卖和对手交易方式的利润比较
在对手交易下,批发市场为垄断竞争的结构。这里仍然假设批发市场上只有一种农产品X的交易,市场秩序良好。考虑到现实流通中对手交易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批发市场仅仅作为一个场所供多家经销商进行交易,从经销商的交易额中抽取佣金 ;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经销商进行交易,市场上无其他购销商,农产品批发市场获得所有产品收益;三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本身作为一家购销商与其他经销商一起进行交易,其收益是它自己在交易中获得的全部受益和从其他经销商交易额中抽取的佣金之和。
1.批发市场在对手交易中仅仅作为一个交易场所供多家经销商进行交易的情况。此时,批发市场的利润来源全部为从经销商的交易中抽取的佣金。如图2所示,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时的交易均衡点为E,均衡数量和均衡价格分别为Q1和P1。假设批发市场从每单位的X中抽取EE0的佣金,为了简化分析,直接在EQ1上截取TQ1=EE0(和前面分析中画出佣金与交易数量关系的需求曲线的效果一样),此时,TH即为批发市场实施拍卖时从每单位的X上获得的利润,乘以交易数量OQ1,得到总利润。图上表示为P6-T-H-P8的面积。
在对手交易方式的情况下,ATC1为批发市场中购销商交易产品X的平均成本,包括产品X的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等,MC是由ATC1派生出来的产品X的边际成本曲线。这里MR是由需求曲线D派生出来的边际收益曲线。将批发市场上的所有经销商看作一个整体,分析这个整体的获益情况,可以得到,对手交易下达到均衡时的交易量为Q2,均衡价格为P4,经销商获取的总收益,即为矩形P4-F-A-P2的面积。假设批发市场在对手交易的情况下对交易的每单位X收取的佣金为FC。在FQ2上截取MQ2=FC,使矩形P5-M-Q2-O的面积等于矩形P4-F-C-P3的面积,该面积即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收益,扣除其对每单位X的经营管理成本KQ2后,P5-M-K-P7的面积就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对手交易方式下的利润。现在比较矩形P6-T-H-P8和P5-M-K-P7面积的大小,如果矩形P6-T-H-P8的面积大于P5-M-K-P7,则农产品批发市场会倾向选择拍卖的交易方式,反之,农产品批发市场会倾向于采取对手交易方式。
2.批发市场在对手交易下作为独立的经销商进行交易且市场上无其他购销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批发市场将获得所有产品的收益,扣除成本后即为其所获的利润。分析的思路与第一种情况相似。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总平均成本不仅包括X的收购成本、运输成本,还包括市场的经营管理成本等。在拍卖的情况下,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仍然为P1和Q1,批发市场每单位交易农产品X的利润为EJ。与上一种情况不同的是,这时这部分的利润全部被批发市场获得。如图2所示,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拍卖方式下的全部利润为矩形P1-E-J-P9的面积。在对手交易下,MR与MC的交点决定了均衡数量Q2和对应于Q2的均衡价格P4。此时,批发市场交易每单位X所获的利润为AF,总利润为P4-F-A-P2。现在,则可以通过比较矩形P1-E-J-P9与P4-F-A-P2的面积大小得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倾向的交易方式。
3.批发市场在对手交易下作为一家购销商与其他经销商一起进行交易的情况。批发市场所获总收益是自身作为经销商在交易中获得的全部收益与从其他经销商交易额中抽取的佣金之和。这时的情况是前两种的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同样比较拍卖方式下与对手交易方式下各获利润的大小,具体分析在这里不再详述。
在前面的分析中,都是假设批发市场根据一定的佣金比例对每单位交易产品抽取佣金,但是在实际中,不同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会选择不同的收取佣金的方法,如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每个摊位收取固定的年费。在这种情况下,批发市场就要比较平均每天收取的摊位费减去经营成本的余额与拍卖交易中所获取的利润的大小来决定是选择拍卖方式下收取佣金还是对手交易方式下收取固定摊位费。
结论
近年来,我国很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尝试实行拍卖的交易方式,效果并不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导致拍卖方式运行中没有确定适当的佣金率以及成本过高。另外,由于农产品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上缺乏标准化、规格化、等级化的市场分级包装导致管理成本增加,以及人们对拍卖方式的认识还存在偏差,拍卖方式下需求减少也是影响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营不佳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使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拍卖方式下所获得的利润小于对手交易方式下的利润,从而在经营中逐渐停止拍卖,转而选择传统的对手交易方式。
来源:商业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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