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5-10月份是农药使用的高峰期,也是我市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监控的重点时段。为维护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让市民吃上健康放心的蔬菜,我市依据国家2006年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2003年施行的《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部分新条款。
昨日,在《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说明会上,市农业局副局长程耀明对修订后的《条例》向市人大代表们作了解读。
新《条例》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政协、人大提案,结合市场经济规律,新增了三项条款:
新《条例》第五条: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蔬菜行业协会等应当配合好蔬菜质量安全宣传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教育。
新《条例》第十五条:农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抽检的不合格蔬菜予以查封、扣押。蔬菜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农业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复检。因抽检结果给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条例》第十六条:本市实行蔬菜生产单位、销售单位蔬菜质量安全与诚信经营评价制度,评价标准和规范邮市农业行政部门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此次修订内容中,新《条例》关于处罚情况的规定也更为严格和细致。其中,对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金额由原来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撤销检测资格。
参加此次修正案说明会的有市人大副主任陈华芳、吕金芝、郑永新,秘书长于建海,市农业局局长付明星等领导。
信息来源:武汉市“三农”宣传办公室 程惠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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