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湖北日报报道:田间到舌尖 严把每道关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二审稿)》。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二审稿共9章70条,从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优质农产品促进、监督与保障等方面予以规定,推动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推进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 加强优质农产品供给,科学施用农业投入品,绿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加快形成。 在农产品产地上,二审稿规定重要农产品生产区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区域开展动态监测,政府应当加强优质农产品产地保护,推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实施生态化种植养殖模式。 在农业投入品上,二审稿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农药、兽药经营者应指导用药者科学施药。 政府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支持和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和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鼓励支持生产者减少农药使用量。明确网络平台销售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要求和限制。政府根据本地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要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 二审稿明确,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农产品清洗、拣选、保鲜、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晾晒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修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面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普及应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优质农产品生产有关的农业技术。 开展特色优质农产品品质评价 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无死角。 二审稿规定,销售前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收购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建立入场前检验检测和日常抽查制度。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使用投入品。通过网络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公示等义务,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 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 二审稿增加促进优质农产品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相关内容,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区保护和基地建设,开展特色优质农产品品质评价和分等分级,支持农产品申请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等农产品质量标志,鼓励农产品行业协会、技术产业联盟等组织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制定实施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审稿规定,有关部门和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农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引导和支持研发推广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先进技术模式和装备。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仓储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如何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实施落地? 二审稿规定,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部门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追踪溯源、核查处置等全程监督管理协作联动机制,明确乡镇、街道应当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巡查、产地农产品快速检测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定期会商分析,还明确了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要求。 政府应当健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分级监管、全程防控的智慧监管模式,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此外,二审稿还增加了农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兽药的法律责任。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